3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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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壞或遺失圖書資料處理規則

損壞或遺失圖書資料處理規則
 

1. 若借閱資料損壞或遺失,則應負賠償責任。讀者若遺失、損壞館內或借出的資料,應盡快向本館報失,如有逾期,讀者仍須繳交報失之前的逾期罰款。

2. 補購:若所遺失之資料可以購得,讀者可選擇由本館補購或自行補購,同時繳納行政費澳門幣50元。

    (1) 本館補購:讀者須償付補購該項資料之所有費用(含運費)。
    (2) 自行補購:讀者須在一個月內自行購買相同版本的正版或新版圖書償還。如遺失精裝本,只購得平裝本,則須補償精平裝之差價。

3. 賠償:若所遺失之資料已無法補購,則須繳交賠償金,同時須繳納行政費澳門幣50元。賠償金計算辦法如下:

    (1) 能查得價格者按照圖書原價之2倍或以上金額(由圖書館評估確定)進行賠償;

    (2) 無法查得價格者得以頁數計算,中文書每頁以澳門幣0.3元計;外文書每頁以澳門幣1.5元計。賠償金計算方法:每頁價格x頁碼 x 2倍 ;

    (3) 遺失整套圖書(聲像資料)之中1冊(件),按全套價格賠償。遺失隨書光碟,按原書價格賠償;

    (4) 上述賠償金不足澳門幣50元時,以澳門幣50元計。

4. 按照遺失資料程式處理後,讀者又找回該項資料,除無法補購之情況外,本館將不再接收該資料。